辽源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支持、规范社区养老组织(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合作。鼓励物业服务人以及其他企业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