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社区社会组织等开展社区养老、托育、助残、餐饮、护理、家政、休闲、健身、文化、培训、再生资源回收等社区服务。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