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社区社会组织等开展社区养老、托育、助残、餐饮、护理、家政、休闲、健身、文化、培训、再生资源回收等社区服务。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