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与社区工作的有效衔接机制,推进社区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养老服务、文体教育、公益法律、社会治安以及生态文明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设立公共服务窗口,为居(村)民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