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社区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居(村)民志愿服务、社会捐赠捐助等方式开展服务。鼓励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为居(村)民提供公益服务。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