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议事协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履行职责。
对无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管理的物业,可以依托居(村)民委员会实行业主自治管理。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职责和物业服务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不得转交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承担。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