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区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发生突发事件时,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决定,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居(村)民开展防治、救助活动,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及时启动社区应急救助志愿服务预案,组织社区志愿者协助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