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区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完善居(村)民委员会纠纷调处机制,发挥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仲裁员等专业人员在物业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领域调解和多元化解纠纷的重要作用。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