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区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引导居(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居(村)民合法权益。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挥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治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