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完善党务、居(村)务、财务定期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社区惠民项目、民生实事项目等事关居(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接受居(村)民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开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居(村)民的查询。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