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区治理第十九条有效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重要事项等,由居(村)民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民主协商,引导居(村)民积极参与协商议事,通过协商表达诉求,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