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乡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应当实行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居(村)民自治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居(村)民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