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村)民依法制定或者修改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居(村)民应当共同遵守,充分发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