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本行政区域内闲置资源,作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鼓励驻社区单位为社区提供综合服务设施,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