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区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本行政区域内闲置资源,作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鼓励驻社区单位为社区提供综合服务设施,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