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按照便民利民原则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筑面积不得低于省级规定标准。

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改(扩)建、置换、购买、租赁、借用等方式,完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