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区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规范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设置服务大厅和多功能室,合理划定政务服务、党群活动、协商议事、文化体育等功能区域。统筹整合相关部门在城乡社区设立的各类服务活动场所,实行设施共用、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