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区建设第十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调整,应当依法进行。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据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设立各委员会。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