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调整,应当依法进行。

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据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设立各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