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第六条有效省气象主管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气象信息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动气象信息服务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完善,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