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保障气象信息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