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气象数据开放共享目录,开展气象数据共享服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以及其他依法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数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