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支持本市行政机关与江苏省、浙江省有关行政机关在示范区加强行政执法协同,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完善常态化联合监管、违法线索移送、案件移送、联合执法、执法协助、信息共享等工作。

对吴江区、嘉善县行政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青浦区有关行政机关经审核符合证据效力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