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在示范区探索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推动示范区内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基本一致。

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法定范围内对相关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条件、种类、幅度、时限等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