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各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印发代表。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