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或者在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按照《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