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根据需要召集市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