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代表应当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秘书长请假。原选举单位应当对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参照代表请假规定请假。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