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向主席团报告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

(四)主持本代表团的询问;

(五)传达和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受团长委托可以履行团长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