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之前,各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审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