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要求排放。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重点、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水污染防治的协调机制,定期协商本自治县内水污染防治等事项,协调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