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严格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制度,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自治县内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自治县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水。
自治县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自治县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