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自治县江河流域、水库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水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排污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牌,标明监督管理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