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公共资源配置、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二)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三)对于从事非营利性的民生工程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四)在信用门户网站等媒体宣传推介;(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