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第二十二条有效信息提供单位会同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建立守信和失信名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明确激励惩戒的对象和措施、实施主体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奖惩机制,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奖励和对失信主体的约束、惩戒。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