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明确信息查询权限和程序以及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社会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其非公开的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查询窗口等渠道,以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为社会无偿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市、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优化服务方式,提供便捷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出具等服务。推广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不断创新“信易+”应用领域,依托“承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承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易+应用”和“信易贷平台”等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信用惠民便企工程。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