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第十九条有效采集、归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没有公民身份证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公布个人信息,应当经其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