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披露、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真实、必要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