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为政府部门、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专业化的信用产品服务。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