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为政府部门、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专业化的信用产品服务。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