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标准化,与国家、省级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制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政策,推动信用业态和信用产品创新,扶持、培育和吸引有实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其他各类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健全相关机制,保障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信用信息安全。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