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严格公正司法,推进司法公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建立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制度,对刑事犯罪案件触发失信联合惩戒的事项,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推进联合惩戒有效实施。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信用档案,实行执业诚信承诺制度。档案记录的信用信息应当归集到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