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不得以行政区划、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政府换届、相关负责人员更替等理由不履行向经营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依法订立的合同约定义务。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应当履约和兑现。要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施行地方保护主义措施。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履行承诺或者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经营主体的损失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