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九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建立健全守信践诺、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和失信记录、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诚信施政,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并将政府诚信守诺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