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