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