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制定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