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