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包括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各级各类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