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