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