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评价体系,推动实施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现资产管理科学化、精细化。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