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创新国有资产监督手段。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平台,将资产管理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业务的融合和衔接。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