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基础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创新国有资产监督手段。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平台,将资产管理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业务的融合和衔接。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