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

(六)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七)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