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用于转让、拍卖、置换的;

(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四)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