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基础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资产用于转让、拍卖、置换的;(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四)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